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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因年度中停、復業致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仍應於最後一期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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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如因年度中停、復業致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仍應於申報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至12月)時辦理當年度兼營調整,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報繳每期營業稅時,應以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申報繳納。又營業人如係於年度中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兼營期間倘未滿9個月者,應免辦理年度兼營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辦理調整申報;惟兼營營業人如非屬前述情形,而係因年度中停、復業致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仍應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2月設立且為兼營營業人,嗣該公司於109年2月受疫情影響申請停業並於同年10月申請復業,雖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惟仍需於申報109年11-12月份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非屬於年度中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之情形,而係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長短,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兼營調整申報。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而有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11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