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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建教生權益,自110年6月16日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領取之生活津貼免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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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110年6月16日修正,並自公布日施行。建教合作機構依照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教合作」乃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在學期間進入職場學習專業技能,以培養其就業能力,並藉此發掘人才;為強化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及減輕家庭稅賦負擔,明訂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現行高中職建教合作政策亦包含僑生專班,所以,不論是本國或外國籍建教生,皆可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建教合作業者,法令修正前(即110年6月16日以前)給付的生活津貼,屬薪資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如尚有其他疑問,請撥打服務電話(07)7256600分機7021、7023及7025,由專人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 聯絡人:王美淑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0
撰稿人: 李昭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23

更新日期:1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