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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合夥事業使用,若合夥人非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按比例設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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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自己與子女及朋友合夥經營建築師事務所,並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事務所做為辦公室使用,為什麼會被國稅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合夥人為子女時,並無設算租賃收入的問題;但朋友屬於條文中所稱之「他人」,即便無償提供共同經營,仍會被國稅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補充說明,房屋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合夥人使用的部分,將依該合夥人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例如前述民眾之案例,若出資比例分別為本人50%、子女30%及朋友20%,則該房屋使用部分之20%將視為供他人使用,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王文妤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1

更新日期:1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