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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報廢 須附回收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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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報廢 須附回收業證明
 

行政院會昨(27)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未來汽機車等機動車輛所有人辦理報廢登記前,須將車體交付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並取得回收證明後,才能辦理報廢登記。

行政院表示,這次修正「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草案,可改善廢棄車輛堆放道路情況,並使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與國際接軌。

修正案規定,廢棄物清理業者未依規定在限期內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的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未繳納,經命其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滯納金及利息收入,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另外修正案規定事業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輸出:一、國內已有成熟處理或再利用技術,且於國內市場無獨占或壟斷等情形;二、對國內廢棄物資源回收再利用或處理有妨礙;三、巴塞爾公約或其他國家、地區規定禁止其輸入;四、輸出至聯合國認定的低度開發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