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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時點不同,申報課稅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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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房地產市場,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度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特別注意交易日是在110年6月30日以前或是7月1日以後,因交易時點不同,課稅範圍、稅率及計稅方式有所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重點如下:
一、新增或擴大房地交易範圍,將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又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亦視同房地交易。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除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房地外,房地交易依房地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但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為使營利事業瞭解110年度房地交易日不同,適用稅率及課稅方式之不同,貼心整理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非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之境內甲公司於108年2月1日取得A土地及B土地,其取得成本皆為2,000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0年度出售A土地及B土地,計算如下:
(一)110年5月1日出售A土地,售價2,5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萬元,其應計入所得額為450萬元(售價2,500萬-成本2,00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該交易日屬110年6月30日前,合併計稅之應納稅額為90萬元(450萬×20%)。
(二)110年10月1日出售B土地,售價2,5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萬元,其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為450萬元(售價2,500萬-成本2,00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該交易日屬110年7月1日以後,持有期間為2年8個月,稅率35%,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為157.5萬元(450萬×35%)。
(三)綜上,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A及B土地合併報繳應納稅額為247.5萬元(90萬+157.5萬)。
該局特別提醒屬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土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顏科長
電話:(06)2298012

更新日期:1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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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