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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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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於110年度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1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方便境外電商辦理所得稅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已建置中文及英文介面之「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境外電商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申報期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以下簡稱「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年度首次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之境外電商,應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辦理「申請資格(含代理人)登記」,上傳境外電商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之資格證明文件,其文件應依我國公證法或至境外電商所在地或其代表人簽署地辦理公(認、驗)證程序,其資格證明經稽徵機關審核完竣後,將以電子郵件發送核准通知,境外電商或其委託之納稅代理人接獲通知後,應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申請帳號密碼」項下,申請境外電商及其代理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帳號及密碼;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可沿用其營業稅申報之帳號及密碼,無須另行申請。境外電商申請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帳號及密碼後,以後年度可沿續使用無須逐年申請。
二、境外電商擬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及財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規定,就其取得我國來源收入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者,應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檢附合約、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證明文件,可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亦可於申報前申請適用,再據以申報。
三、境外電商如利用匯款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跨國專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款說明」填寫各項匯款資訊,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將應納稅額匯入臺灣銀行城中分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境外電子商務301專戶」。建議境外電商可透過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先以電文方式洽詢臺灣銀行城中分行(BKTWTWTP045)當期申報應納稅額之等值外幣,俟該分行電文回覆其匯入當日之匯率、應繳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境外電商再依電文提示匯款。
四、逾限繳日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按應納本稅依各年度1 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之相關稅務資訊或申請書表亦可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或「相關書表下載」項下查詢,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11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