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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要注意發票開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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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近來接獲反映,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不瞭解開立憑證的規定,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注意對外交人員之免稅流程,依規定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營業稅。外交部會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簡稱免稅卡)與前述人員。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出示免稅卡及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憑證時,應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備註欄填註免稅證證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營業人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報於「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位,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銷售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為提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使用免稅卡之便利性,該局印製中文版營業人宣導摺頁,並於該局官網/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項下建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憑證開立方式、各地區國稅局單一聯繫窗口資訊及宣導摺頁內容等,以利外界查詢及下載,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審核員  06-2298051

更新日期:11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