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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後交易房地,改按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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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中屬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將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房屋或土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者,其出售之房地交易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該所提醒,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屬上述房地交易所得,免填報營所稅申報書第C1-1頁及第C1-2頁,而須將上述所得(損失)填報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40欄或第48欄(或營業淨利),再於第134欄減除(加回),並將第134欄金額填入申報書第9頁第22欄【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再以應分配盈餘減除第22欄後之金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另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者,該房地交易所得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佳琳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3

發布日期:111-05-23 更新日期:11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