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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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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75年6月17日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釋規定,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前揭規定係基於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所為之減免規定。外交部會核發各國駐臺外交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或「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向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可適用零稅率,減免營業稅負擔。

至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及申報零稅率應備文件,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例如:商品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內含10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2,000元﹝2,100元∕(1+5%)﹞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於發票備註欄載明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再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統一發票上簽名。營業人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入「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欄項,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銷售憑證影本,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籲請營業人瞭解對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給予零稅率優惠相關規定,同時注意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及應載明事項,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建構友善購物環境;此外,該局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故外交人員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零稅率統一發票如有中獎,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 許淑淨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98

更新日期:1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