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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以扣除銷貨折讓後金額作為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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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折扣優惠,未來出售房地列報取得成本時,應以扣除折讓後的實際支付金額作為該不動產的買入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沈先生於109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金額為1,4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1年出售該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僅檢附買賣契約書,並以1,4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沈先生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按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之稅率45%核算應補徵稅款135萬元外,另審酌其違章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43萬2千元。

該局提醒,由於民眾持有房地後,往往經過一段時間才出售,因此民眾購屋簽約後,如果有發生折讓情事,記得要保存單據,以免日後出售時誤以折讓前的契約總價申報成本,以致遭受補稅處罰。又若有前述虛列成本情事,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依法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者,得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王國兆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59

更新日期:11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