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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提供之教育勞務屬銷售勞務性質,申報時應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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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提供教育勞務之所得,係屬銷售勞務範疇;前開教育勞務包括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提供必要之設備供學生使用、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等活動。

該局說明,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適用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符合前揭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之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惟私立學校申報時應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示申報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由私立學校擬定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並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屆期未使用部分,將依法課徵所得稅;事關私立學校權益,提醒請注意。私立學校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簡千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66

發布日期:11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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