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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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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即將進入尾聲,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將於年度結束辦理結算,若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檢附收支決算表及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當年度始符合免納所得稅條件。

該局特別彙整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當年度結算申報「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中的收入與支出及收支比例之計算,均不得計入以前年度結餘款在當年度留用及運用部分。例如111年度全部收入為200萬元(不含前一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於當年度留用55萬元),全部支出為100萬元(不含前一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於當年度支出55萬元),應特別注意該計算表中之收入、支出金額及收支比例均不含以前年度結餘款收入及支出,正確收支比例應為50%(100萬元/200萬元),而非為60.78%(155萬元/255萬元)。
二、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例如111年度可編列使用計畫年限為112至115年度,當使用計畫之運用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三、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不動產之用途,應與章程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
四、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或未達收入60%部分編列。
五、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或團體經主管機關同意其結餘款經費保留使用者,應確實依使用計畫執行。倘原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其變更後使用計畫所定期間與原使用計畫之期間合計仍應以4年為限,如原使用計畫年限已為4年者,則應於原計畫年限內申請變更。

該局提醒,若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年度為111年度,因年度即將結束,請注意其執行情形,以避免結餘款未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使用計畫使用完竣,遭稽徵機關就全部結餘款補徵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如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林純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8

更新日期:1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