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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向消費者加收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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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消費者加收之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歲末年終承包乙公司舉辦之尾牙活動,除約定提供乙公司110位員工,每位新臺幣(下同)1,000元精選套餐計110,000元外,另加收一成服務費11,000元,爰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121,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消費者加收服務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1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