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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相當於租金利益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屬其他所得,應併入領取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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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相當於租金利益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屬其他所得,應併入實際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經法院依不當得利關係判決確定占有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其性質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採收付實現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併入實際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85年起承租乙君所有A土地,於103年間租賃期間屆滿後,並未拆除地上物並持續占有A土地,乙君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該公司遂依判決,於108年間支付乙君105及106年度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各5百萬元,合計1千萬元,該局乃核認乙君於108年度取得其他所得1千萬元,核課乙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約300餘萬元。乙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所得應屬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且甲公司於108年間一次給付105及106年度之土地使用補償金,縱應課稅,亦應按補償金所屬年度分別併入105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經該局以乙君取得之土地使用補償金,為A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非屬用於填補所受損害之損害賠償金。且乙君係於108年間一次取得A土地之使用補償金,依所得收付實現制歸課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並無不合,乃維持原核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相當於租金利益之土地使用補償金之其他所得,應注意併入領取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1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