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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支付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費用,列單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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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同業公會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所收取的收入,為公會非例行收入屬其他所得,執行業務者不論是自行或派員參加,只要是與業務相關且必要之支出,即可列報給付年度進修訓練費,得以核實減除,俾正確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惟要注意,取得公會所給予的憑證是「統一發票」或「收據」,如果公會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得以該發票為憑證,直接列報教育訓練費;如公會給予「收據」,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並填發予公會。

該局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於年度中參加建築師公會舉辦建築法規相關訓練課程2次,1次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公會開立收據2張。A建築師事務所應於次年度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人為建築師公會、所得類別屬其他所得、給付總額6萬元。無論年度中參加幾次,如給付同一所得人,執行業務者只要將給付金額合併申報一筆即可。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或錯誤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或更正申報,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即可減輕處罰。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王雅芳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 吳虹霓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1  

更新日期:11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