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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報繳營業稅,其已申報之進項稅額始可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銷項稅額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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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報繳營業稅,其已申報之進項稅額始可扣抵銷項稅額或退還,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才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不得主張扣抵當次查獲之短漏報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為前提,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因營業人並未就此部分進項憑證辦理進項稅額之申報,尚難據以按銷項稅額扣減包含該未申報部分之進項稅額後之餘額計算漏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9年7月至8月間銷售貨物,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後,甲公司向該局陳述並主張雖漏報銷售額200萬元,惟可提出尚未申報之合法進項憑證金額300萬元,未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逃漏稅,應免予處罰。經該局以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已造成逃漏稅之事實,且於查獲前未申報相關進項稅額,與前揭規定不符,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不得主張扣抵當次查獲之短漏報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以已申報為前提,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若有合法進項憑證,請把握10年之申報扣抵期間敘明理由儘速補報,可扣抵查獲後所產生之銷項稅額,以維扣抵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更新日期:11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