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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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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今(24)日修正發布「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供裝置汽車冷暖氣機用之冷媒壓縮機,自81年1月1日起,採整車出廠課稅原則計徵貨物稅,廠商進口或產製是類壓縮機應俟裝置於汽車產製出廠時課徵貨物稅,尚無折算計徵貨物稅之必要,爰刪除汽車冷暖氣機用之冷媒壓縮機折算課徵貨物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6條)

二、現行廠商進口或產製符合免課徵貨物稅之冷凍冷藏設備用主機或冷媒壓縮機,先行辦理具結時應檢附證明文件、銷案期限及逾期補徵規定,攸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將相關令釋納入本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5條)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因應稽徵實務需要,主動檢討相關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請就近洽詢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協處,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