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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免除個人參與都市更新依權利變換計畫應付找補款,應申報該個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個人亦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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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建商免除個人應繳納差額價金,屬個人取自建商之其他所得,建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法定期限前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自建商新建房屋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個人就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與建商。實務上建商為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順利進行,常與個人協議免除其繳納差額價金之義務,屬建商對該個人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建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該個人之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商與乙地主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雙方約定乙地主實際分配取得房屋土地與應分配房屋土地價值差額不予找補。甲建商於辦理扣繳申報期間向該局詢問相關扣繳申報事宜,經該局說明乙地主自甲建商受贈前述價值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甲建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乙地主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約500餘萬元,乙地主亦應據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該筆所得。
該局呼籲,有關建商與個人合作都市更新計畫,建商如有免除個人多分配房地而應繳納差額價金之情事,建商及該等個人均應留意前述免扣繳憑單申報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若有相關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誠實申報依法納稅,俾免短漏報所得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更新日期:11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