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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報繳營業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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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8522
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

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