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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可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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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或進口車輛加裝設備作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2規定,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可免繳納該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該局說明,進口車輛並已完納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有合乎上開條文規定之車輛,欲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
一、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
二、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為簡化並加速退稅作業,減少爭議,對於原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申請人除需檢附上開文件外,應另檢附原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向原進口地關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