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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車輛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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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出售車輛逃漏營業稅情事,每年均依據營業人車輛異動資料查核營業人是否於出售車輛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確保租稅收入及課稅公平。
該局說明,最近於查核車輛異動資料時發現,部分營業人於出售車輛時並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該局予以補稅並處罰鍰。其中有營業人主張,系爭車輛價款並非由公司支付,僅提供公司名義與他人登記車籍,並未將其列入資產,誤認該車輛之出售可不列入銷售額報繳營業稅;另有營業人主張出售車輛時業已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然因出售價額過低,該局亦予以核定銷售額並補稅。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故營業人出售登記公司名義之車輛,如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又營業人出售車輛銷售額與市場價格相較顯著偏低,且無正常理由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第43條第2項規定,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登記公司名義之車輛時,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 陳課長 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發布單位:信義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