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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查獲而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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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得開立普通收據或以其他營業人之銷貨憑證交付買受人,亦不得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統一發票,即存僥倖心態而漏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均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銷售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筆記型電腦1台定價25,000元,依前揭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所標示之定價已內含營業稅額1,190元【﹝25,000元÷(1+5%)﹞×5%】,必須依收取總金額25,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不可開立普通收據或以其取得他人開立之憑證逕自交付予買受人,更不可以索取統一發票需額外再加收5%營業稅1,250元(25,000元×5%)為理由,誘使消費者不要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藉由上開方式漏開統一發票,或以加收稅款方式誘使消費者不要索取統一發票,進而達到其逃漏稅目的,如經查獲有漏開統一發票行為,除了補稅外,並應就所漏稅額再處罰鍰,且一年內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3次者,將被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