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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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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本( 103)年5月7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17條及第36條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及第33條修正草案」、「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立法委員所提之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擇要摘述如下:
壹、貨物稅條例部分
一、稽徵規定修正部分
(一)增訂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有關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以及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程序,以遏阻免稅貨物非法流用者之僥倖行為,並利拍賣或變賣案件稅捐徵起。
(二)刪除貨物稅條例第17條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設置及職掌,並按許委員添財提案內容,明定貨物稅應稅貨物完稅價格之調整,須於稽徵機關認有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依查得資料或該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辦理調整完稅價格。
(三)刪除貨物稅條例第33條處罰規定,將各類短漏報繳貨物稅案件悉依第32條規定處罰。
(四)刪除貨物稅條例第36條有關貨物稅稽徵規則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改由財政部定之。
二、應稅項目及稅額修正部分
(一)依李委員應元提案修正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項規定,並刪除第12條之2規定,延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等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間5年,並將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之貨物稅減半徵收金額明定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限。
(二)依楊委員玉欣提案增訂第12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自該條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但前揭車輛於完成登記5年內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徵原免徵之貨物稅。
貳、使用牌照稅法部分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旨在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及無法駕駛交通工具之身心障礙者,有由共同生活之親屬負責接送之需要,予以每人1輛或每戶1輛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租稅優惠。該規定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之限制,致實務上有假借身心障礙者名義申請適用免稅規定之個案,造成稅源流失,影響地方財政,其公平性亦受質疑,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議。為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邀集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研擬修正身心障礙者使用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要件,每人1輛部分,以該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為限;每戶1輛部分則以車輛為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所有為限。另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採限額免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自用為11,230元)為限,另並明定上開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同法第28條關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罰則之規定,均按應納稅額固定倍數(1倍及2倍)裁處,未能依個案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之罰鍰,未盡公允,爰將上開處罰規定一併修正,改處以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以符合稽徵實務需要。
  財政部指出,上開「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係為簡化及健全稅制,鼓勵使用節能減碳之車輛,並營造對身心障礙者友善之交通運輸環境。該部將配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陳專門委員進雄、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2322-8139、2322-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