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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等報廢書面審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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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經常接獲營利事業詢問有關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於書面審核過程中,所提示報廢品報廢前、後及銷毁過程影帶或相片,因不符規定致無法認列損失情事之相關細節問題。
該局指出,實務上營利事業於申請商品報廢時,其所提供之影帶或相片,常發生品項及數量標示不清,以致無法與原物料、商品報廢報備申請書暨明細表核對情事,例如,將各項存貨雜亂成堆堆放、混合放置,拍攝距離過遠,導致無法由所提示之報廢相片或影帶清點數量,或僅拍攝外箱,無法確定箱內物品品項內容,無法證明其有確實盤點及實際盤點數量等;另所檢附銷毁資料亦常發生報廢商品破壞過程粗糙,例如,未拆卸外包裝即噴水或噴漆、或金屬製品僅噴漆,是項作法商品並未達到不堪繼續使用狀態或確實監毁之效等,類此情形均會導致該等報廢無法予以書審核備。
該局說明,為避免上述情形,建議影帶或相片應包含各項存貨現場清點確實數量、報廢過程前、中、後同一角度拍攝銷毀分解動作、廢棄物清運及車輛裝卸照片,前述照片均須加註日期,另外破壞方式應能顯示讓物品已喪失商品價值及使用功能,如以噴霧器噴灑食鹽水或噴漆於電器內部、電子組零件上,或鐵鎚破壞、重力壓毀等,始有監毀之效。
該局強調,存貨銷毁係不可逆行為,執行銷毁後即無法回轉至未銷毀狀態,若提示影像不能證明有確實盤點、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事後大多亦無法再行補證,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進行報廢過程時,應確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否准不予認定。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