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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專欄-非居民企業 大陸承包工程申報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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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專欄-非居民企業 大陸承包工程申報新規定
  • 2009-03-20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中國大陸日前發佈新規定,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承包工程與提供勞務做出了新的稅務申報規範。

     *加強非居民企業稅收徵管的要求

     自2009年3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或是提供勞務,即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需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簽約後30日內)、分季預繳(季度結束15日內)與彙算清繳(年度終了5個月內)企業所得稅,在工程或勞務項目結束時,還須結清稅款並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此外,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新法規也明文規定,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

     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台灣企業在大陸設立的營運據點,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中『機構、場所』的定義,就必須在今年5月底前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納稅申報並完成彙算清繳,否則將會被處人民幣1萬元以下罰款,甚至由稅務機關逕行核定年度應納稅額。

     另一方面,中國稅務機關為從所得源頭進行控管,同時也對中國境內的工程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做出了一系列登記備案的管理要求,舉凡合同簽訂、合同變更、付款、扣繳等各環節,工程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都必須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新規定也強調稅務、商務、外匯管理及其他政府部門間之溝通聯繫,凡此種種,均強化了對非居民企業稅收徵管之執行力度,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的收入資訊更能全盤掌握。

     *注意新規定要求,做好登記及文件準備

     上述新規定將使非居民企業增加額外的稅務管理成本,包括辦理稅務登記、準備申報文件、提出財務會計報告或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等,但非居民企業若是在中國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一年,並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的,或是在彙算清繳期內已辦理註銷的非居民企業,可不參加當年度彙算清繳。故非居民企業若在中國從事短期工程或服務,並符合上列條件的,只要完稅結清後,即可不必辦理彙算清繳。

     此外,若是大陸台商企業向非居民企業發包工程或是受讓勞務,亦應留意本身應負的扣繳與申報義務,從日常作業就應該注意收集並保管專案進行的書面紀錄及相關資料,才能確保履行義務的合規性並提高稅務管理的效率,避免輕忽責任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