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後,應在規定期限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104年6月1日前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以前,將上述各表依順序裝訂,並於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連同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財產目錄表於網路申報時勾選採附件方式寄送者,應一併檢送。另外,屬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營利事業,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併前開附件資料寄送。
該局指出,103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案件(含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件目錄表項次7、8所列文件且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免依上述規定寄送相關申報書及附件。
除符合上述免寄送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者外,營利事業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光碟規格及檔案格式說明如下:
1、光碟規格:CD或DVD。
2、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之PDF文件檔。
3、檔案命名原則:
(1)、檔案全名: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資料 類別(1位)+頁號(2位)+附件類別(2位)+檔序號(3位).pdf。
(2)、資料類別代號:1.本稅申報書 2.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3.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4.其他附件資料。
(3)、頁號指該類附件所對應之結算申報書之頁號,如無對應之結算申報書之頁號則填入00表示。
(4)、附件類別代號:「01」經核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02」損益及稅額計算表、「03」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04」資產負債表、「05」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06」未分配盈餘申報書、「07」其他明細計算表(如:期末存貨明細表、直接原料明細表、成本分析表單)、「08」繳款書、「09」財產目錄、「10」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及盈虧撥補表、「11」關係人結構圖、「12」委任書、「13」境外及大陸地區所得可扣抵稅額之納稅憑證及簽證文件、「14」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15」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稅務簽證、「16」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財務簽證、「17」租稅減免證明文件、「99」其他附件(如存摺封面影本)
(5)、檔序號自000開始依序編號。
該局進一步表示,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包含申報書全部頁次之申報資料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光碟片存放之電子檔案僅限前述申報書部分頁次,不得將非屬前述申報書頁次內容一併存放光碟片,一張光碟片僅能存置一家營利事業資料,又屬同一國稅局跨分局、稽徵所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該表電子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路/營所稅軟體下載),於6月30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