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業經財政部105年2月1日台財稅字第10400697450號令訂定發布。依該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修正後,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依規定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該局特別提醒104年度營所稅欲採擴大書審申報的獨資、合夥組織,應注意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之規定,避免喪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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