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您正確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於每年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服務,提供資料所得人涵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未滿二十歲子女、滿二十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該局提醒,有些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之課稅資料將無法與納稅義務人併同提供,須特別注意將其課稅資料另行查調合併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受罰。
1.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無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或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2.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經他人收養於課稅年度十二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3.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雖未滿二十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但其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不在此限。
4.納稅義務人之超過二十歲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衛生福利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資料勾稽)。但於課稅年度中畢業者,不在此限。
5.納稅義務人之滿二十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已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申請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或同意課稅年度由依該要點規定之申請人申報扶養。
6.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或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相關欄位者;或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7.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8.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二十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已依規定申請與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9.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所得資料者,申請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亦提醒剛結婚的新婚夫妻,實務上經常有納稅人只將新婚配偶填入配偶欄,卻誤以為配偶所得會自動帶入而疏於檢查,以致造成短漏報配偶所得之情形,該局特別說明因為結婚第一年可以由新人自行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因此稽徵機關不會將新婚配偶的資料合併提供。若新人選擇要與配偶合併申報,一定要記得也將配偶的課稅資料另外自行加入合併計算綜合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被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