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14)日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草案,未來民眾如果積欠稅款、罰鍰、健保費等在10萬元以下,行政執行處不能限制出境;但如果民眾出境兩次,代表仍有經濟能力,行政執行處還是可以祭出限制出境。
稅捐稽徵法日前修法通過,放寬個人新台幣100萬元、公司負責人200萬元限制出境欠稅門檻;但受財政部委託追討欠稅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卻未同時配合,對欠稅10萬、20萬的民眾限制出境。因此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提案修法。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案,欠稅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完成書面通知之前,不得限制出境;但欠稅者已經出境兩次不在此限。
法務部行政執行官鍾志正指出,一般來說,民眾只要是稅款、罰緩等繳納期限到期未繳,相關機關依法就要送強制執行。而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只要義務人有逃匿、虛偽報告財產狀況等,不論金額大小,行政執行處都可以將義務人限制出境。
稅捐稽徵法放寬限制出境標準後,不少民眾原本以為自己沒有遭到限制出境,到了機場才發現被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無法出國,抱怨連連。
吳清池認為,明訂10萬元的限制住居條件,可避免民眾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