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回溯 政院有條件同意
繼承人不用擔心背負天下掉下來的繼承債務了!行政院昨天作成政策拍板,未來繼承人只要以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而新法施行後,特別針對保證契約債務,或代位繼承二款,例外給予立法溯及保護。對此大幅限縮範圍的回溯,金管會也點頭同意。
行政院會昨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繼承人只要以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超出遺產範圍之債務,繼承人不用以自己財產償還。
也就是新法施行後,將現行以概括繼承為原具,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為例外的繼承制度,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但對於本法施行後究竟是否要全面回溯,金管會與銀行曾有強烈反映,認為不應全面回溯既往,否則銀行債權難以保障。
但為體現民意並解決社會上不合理的繼承問題,昨天政院召開政務審查會,特別針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之保證契約債務,或繼承人是代位繼承,兩種實務上現存最常發生也最不公平的繼承現象,例外地立法溯及保護。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昨表示,本次溯及範圍界定,主要是基於上述兩種繼承人相較於其他繼承人或繼承債務,對於知悉繼承債務存在可能性較低,甚至完全不知悉。
舉例來說,父親在世時為保證人,作保時子女可能尚未出生或尚在強褓中,即使父親在世時保證責任已發生,但子女處於無法預知或根本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且保證債務本有主債務人,如使保證人之繼承人,甚至保證人繼承人之繼承人均須代代相傳保證債務,顯然不公平,也不合理。
法務部說,依現行繼承制度,繼承人本來就可主張限定繼承,因此,債權人借款時不應期待保證人之繼承人不會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納入借款與否的考量因素。
另外,父親死亡時,因子女較父親早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孫子女代位繼承。但是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關係已較疏離,難以期待知悉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狀況,要求此類代位繼承人須負概括繼承責任,有欠公平,因此主張例外予保護 。
由於溯及規定增訂屬特殊例外情形,為顧及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這次修法同時兼顧被繼承人債權人權益及交易安全,明定修正施行前已經償還債務,繼承人不得再請求返還。
為維護繼承債權人公平受償,並使繼承人可以一次解決繼承財產及債務清理問題,這次修正條文明定繼承人可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繼承人可視繼承財產關係複雜程度,選擇最有利的清算程序。
此外,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進行清算程序。法務部建議民眾特別注意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篇規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