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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端午節贈送禮品,請留意營業稅報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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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端午節將至,營業人餽贈客戶或員工端午節禮品,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客戶或酬勞員工,應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公司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送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如公司誤將購入禮品之進項稅額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扣抵,且未於贈送時開立統一發票,則應將該誤扣抵之進項稅額繳回國庫或減少累積留抵稅額。否則,一經查獲稽徵機關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於贈送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5)

更新日期:11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