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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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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3111日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

核釋「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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