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號
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依本部109年1月31日台
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為新臺幣4萬
元)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 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
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
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
換算比值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
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一)交易服務明細表,應包含可對應買賣雙方每筆交易服務之買賣雙方身分資料
(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足以辨認身分之金融帳戶等)與收付遊戲幣之交易
日期、名稱、數量、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之金額,並保存相關
佐證文件。
(二)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資料,例如買賣雙方及營業人之金融帳
戶、支票、匯款單或電子支付帳戶收付情形。
部 長 莊翠雲
網站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919&log=detailLo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