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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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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126

         台財稅字第11300607350

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依本部109131日台

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為新臺幣4

元)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        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

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

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

換算比值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

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一)交易服務明細表,應包含可對應買賣雙方每筆交易服務之買賣雙方身分資料

(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足以辨認身分之金融帳戶等)與收付遊戲幣之交易

日期、名稱、數量、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之金額,並保存相關

佐證文件。

(二)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資料,例如買賣雙方及營業人之金融帳

戶、支票、匯款單或電子支付帳戶收付情形。

部  長 莊翠雲

網站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3919&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