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財政部令: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 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HOME » 最新消息 » 法令轉知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1212

 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規定

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 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 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新臺幣五萬元。

四、        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 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五、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莊翠雲


網站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403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