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規定
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 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 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新臺幣五萬元。
四、 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 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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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五、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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