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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相關申報及適用稅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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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326

           台財稅字第11300701150

114年期房屋稅起,房屋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1日)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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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622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