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處理依IFRSs規定須估計屬保固服務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提供保固服務時認列收入。惟稅務申報時,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保固服務為一筆交易,其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嗣於保固期間實際發生維修等費用,則列為發生當年度之成本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銷售機器設備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億元,且隨貨附贈一年免費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依IFRSs規定,將此估計之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800萬元帳列遞延收入,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該遞延收入已開立發票金額800萬元,致未申報該附贈之保固服務收入。惟甲公司於本局列案選查前自行申請更正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中自行依法進行調整,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