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期:
114-05-28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532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58 條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應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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