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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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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4625日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

核釋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625

         台財稅字第11404588630

一、        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之案 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 救濟確定日。

二、        廢止本部9911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111922日台財稅字第 11104644600號令有關9911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令部分。

三、        廢止本部961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

四、        本令發布時尚未徵起之稅捐及罰鍰,適用本令規定;已徵起之稅款及罰鍰,不受本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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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8197&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