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民國114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
一、 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 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臺,未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 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稅籍登 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下列各款規 定免予處罰:
(一)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
條規定處罰。
(二)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者,免依營業稅
法第52條及稅 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三)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者,免依營
業稅法第51條 規定處罰。
二、 前開平臺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委託報稅代理人,其代理人於115年7月15日 以前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同法第49條之1規定處罰。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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