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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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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491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4910

         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

一、        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 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臺,未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1149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 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稅籍登 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下列各款規 定免予處罰:

(一)115630日以前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

      條規定處罰。

(二)115630日以前未依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者,免依營業稅

      法第52條及稅 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三)115715日以前未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者,免依營

      業稅法第51 規定處罰。  

        前開平臺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1項規定委託報稅代理人,其代理人於115715 以前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同法第49條之1規定處罰。

莊翠雲

網站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0030&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