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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按租金收支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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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租賃住宅市場健全發展,符合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依相關規定按「租金收入減除租金支出」之差額認列服務費收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所稱符合條件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者,須為依法許可設立及領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之業者,其承租所有權人為個人之住宅,且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再轉租予自然人作居住用途者。此外,該租賃標的應符合非屬供休閒或旅遊用途、非政府或其設立機構、合作社所經營管理之,另租賃期間非屬短期租賃即未達三十日之情形。

該所說明僅有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之業者,方可適用差額課稅方式。若營業人不具包租業資格,或未符合相關規定,即不得以差額計算營業稅,仍應按實際收取租金之「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提醒營業人於收取租金時,應依法正確適用課稅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申報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陳玉芳
電話:(04)26651351轉302

發布日期:1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