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所得稅已在6月1日截止申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已申請延期繳稅的企業或個人,包括核定補徵稅款或97年度所得稅自繳稅款,均應在核准展延期限屆前繳納,逾期者會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根據統計,設籍台北市的納稅義務人,延繳稅額達28.48億元。
財政部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的營利事業或個人,自98年2月4日起,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符合延期繳納標準並在規定納稅期間內提出申請的企業及個人,即可暫免繳納所得稅。依據規定,申請延期繳納97年度所得稅者,可展延期限為一到三個月不等。
以台北市為例,依據國稅局統計,設籍台北市的納稅義務人,截至98年6月1日止,已核准延期繳稅案件共計689件,延繳稅額達28.48億元。其中,綜合所得稅(含結算申報自繳和核定補徵稅款)案件計354件,金額7,200餘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含結算、未分配盈餘、暫繳申報及核定補徵稅款)案件則有335件,金額27.76億元。
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凌忠嫄表示,納稅人提出延期繳稅申請後,國稅局會發給延期簡復函,納稅人應注意把握在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前繳納。
如屬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案件,凌忠嫄說,納稅人須向國稅局索取繳款書,並持簡復函第3、4聯及結算稅額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但核定補稅案件則只需持國稅局展延繳納期間的繳款書繳稅即可。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經核准延期繳納者,只能採取現金繳納,不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委託帳戶扣款及便利商店等其他繳稅方式。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若忘記結算申報時,所計算出的應自行繳納稅款金額,可逕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