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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用設備 不得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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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用設備 不得抵減

公司若有申請投資抵減所得稅優惠的自動化設備,必須是用於生產或提供勞務。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發現有公司在台灣並未設廠,投資抵減設備是用來進行研發,因未符合使用規定,結果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及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自動化設備應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而技術則必須為相關設備所需的控制軟體;因此機器設備或技術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或於交貨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讓,都不能享受投資抵減的優惠。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列報自動化機器設備600萬餘元及投資抵減稅額40餘萬元,經國稅局實地勘查後,發現A公司於台灣並無設立工廠,是委請大陸工廠生產,而申報抵減的機器設備主要是供研究發展單位所使用,安裝地點亦為研究室,且部分設備根本並未安裝,與規定不符,結果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符合促產條例第6條第1項1至5款用途的設備或技術,得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但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形,於計算可投資抵減金額時,應自動剔除。

若已申報抵減營所稅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照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09/06/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