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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5千罰65萬 法院判國稅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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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5千罰65萬 法院判國稅局敗訴
范姓新竹市民在民國94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205萬元,且漏報兩名扶養親屬所得5,441元,結果被國稅局開單補徵稅額5萬多元,並按漏稅額罰鍰65萬餘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國稅局敗訴。

     法院指出,稅捐稽徵法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是指省、市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稽核人員,並不包含「調查局所屬的處站的調查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