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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境管 依每次起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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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境管 依每次起算5年
  • 2009-06-30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欠稅被限制出境有5年的年限限制,但如何計算年數?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同1個納稅義務人如有數個年度、多筆欠稅,並被數次報請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期間之計算,應以「每一次」被內政部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算5年。官員表示,亦即5年期限是以「每一次」被限制出境算,而非欠稅的筆數、年度計算。

     以前欠稅限制出境沒有年限限制,過去就有納稅義務人因為繳不出欠稅款,被限幾十年,甚至下半輩子無法出境。例如,從前股市名人陳德深過世後,因為他單身,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繳不出鉅額的遺產稅,全部被限制出境達20年以上。

     去年在立委羅淑蕾提案下,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除了欠稅限制出境的標準提高1倍,公司欠稅提高為200萬元,個人欠稅達100萬以上,才可被限制出境。

     修法也首度規定限制年限,經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財政部統計,從去年8月修法到今年5月31日止,公司負責人因為欠稅不到200萬元,與個人欠稅不到100萬元,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計有1萬2,357件;而逾5年限制,解除限制出境有2萬3,012件,後者人數高於前者。可見,限縮5年的上限,對解除欠稅人限制出境的作用,大於提高欠稅金額門檻。

     但5年年限怎麼算?如果有多筆欠稅、多年個年欠稅,都被限制出境,其中重疊的部分,可不可以也包括在5年之內?

     台北市國稅局舉例,甲君欠繳90年度綜合所得稅210萬元,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3年1月1日限制出境。甲君又因欠繳95年綜合所得稅120萬元,又被國稅局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從97年1月1日起限制出境。

     甲君93年1月1日限制出境案,限制出境的期限是到98年1月1日止,共5年;而97年1月1日限制出境案,限制出境期限是到102年1月1日止,共5年。所以雖甲君欠繳90年度綜合所得稅限制出境案於98年1月1日可解除;但另滯欠的95年度綜合所得稅限制出境案須等到102年1月1日才得解除。

     財政部表示,93年6月以限的限制出境,如果金額低於門檻者,因為到今年6月底止已經5年,就可以解除限制出境。93年7月以後的案件,還要等5年期滿。

     又舉例,如果乙君有2個年度、2筆欠稅,被限制出境,如果二者都在95年1月1日被送到內政部被限制出境,則到99年1月1日、計5年,就可解除限制出境,而非2者5年加5年合計的10年,乙君賺了5年。如果乙君一案在95年1月1日限制出境,另一案從98年1月1日被限制出境,則要等到102年1月1日才能解除,前後共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