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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罰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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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罰定了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日前雖已修改,進貨時若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只要「揪出」實際交易對象繩之以法,就可以免去進貨金額5%的處罰,但實際上要找出背後藏鏡人實屬不易,且營業稅法第51條另訂有一至十倍的漏稅重罰,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的受害業者仍難解套。

北部一家化妝品公司的李姓負責人投訴,今年因裝潢辦公室找來建商承包,裝潢期間施工都很正常,公司也依照約定支付裝潢款項,並將建商提供的發票當作進項憑證扣抵進項稅額,沒想到被國稅局查獲建商拿來的是虛設行號開立的發票,公司不但被補稅,還被加罰漏稅額三倍的罰款。

李姓負責人氣不過,主張公司確有裝潢事實並支付款項,也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並將該建商及開立發票者的相關資料交給國稅局,本以為法令修改後,就可以免受處罰,沒想到國稅局說無法找到那家虛設行號,因此公司仍須受罰。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因為營造廠要承攬工程一定要有牌照,但是很多營造廠只是出租牌照,或是借牌投標後把工程發包給其他承包商去做,造成委託工程的公司,常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被國稅局認定是取得不實的進項憑證而遭處罰。

雖然今年財政部已修訂稅捐稽徵法第44條,如果公司確有進貨事實,發票也確實由實際交易對象交付,只要對方已依法受罰,取得不實憑證的公司就可以免罰。但許祺昌進一步解釋,這項修法只免除取得不實進項憑證要加處進貨金額5%的「行為罰」,但針對逃漏營業稅的部分仍無法免罰,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可按所漏稅額處一到十倍罰鍰,而且公司已繳納的5%營業稅,也不可扣抵進項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春安也指出,「要找出實際進貨對象的確不容易」,因此即使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條件放寬,但實際上能夠因此免罰的公司仍是少數。尤其物價上漲時,公司拿到虛設行號開立發票的情形就會增加,因為有些原料供應商不見得願意開發票,像是營建公司進貨的對象可能是盜採砂石的業者,當然拿不到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