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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停業期間 股東扣抵稅帳戶異動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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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停業期間 股東扣抵稅帳戶異動須申報

財政部規定,企業因故停業期間,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若發生變動,仍應辦理申報,稅捐機關一旦查獲企業暫停營業期間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可以對企業開罰。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的所得稅額,並需向稽徵機關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未依限申報者,可處7,500元罰款。

財政部明令,即使營利事業已經核准暫停營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異動,還是要依限申報,違者將處以罰款。

針對這項規定,有企業遭國稅局處罰,不服提出復查。財政部指出,甲公司獲准停業期間為95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其9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也未依限在96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遭國稅局裁處7,500元行為罰。

雖然甲公司復查,主張其已在95年7月1日申請停業,既無營業又如何分配所得給股東,甲公司並強調並未收到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

國稅局查核時指出,甲公司95年停業期間,曾至銀行繳納前年度營所稅,以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95年度仍有應計入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異動,甲公司依法需向稽徵機關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乃維持罰款原處分。

財政部及國稅局都認為,企業只要是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出現異動,即使已獲准暫停營業,仍應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並非因處於停業狀態即可不用申報。

【2009/07/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