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企業不是以自有資金購置,一旦閒置未使用的土地,其購地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須以遞延費用入帳。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這家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列有固定資產「土地」金額5億餘元,經國稅局查帳結果,這家公司95年3月間新購入一筆土地2億餘元,為未經利用的閒置土地,同年該公司的銀行借款也增加2億餘元。
由於這家公司無法提出以自有資金購買閒置土地的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利息費用遞延認列」規定,國稅局按照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3.5%計算,調減其利息支出800餘萬元,並對其補稅200 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