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轉換會計準則 有豁免條款
4年後,即2013年起,我國將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但企業首次採用IFRS時,在追溯調整財報上有實務上困難,或者基于成本效益的關係,企業如何因應,安侯建業會計師陳振乾指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為此訂有企業轉換IFRS時,可選擇適用強制豁免及選擇性豁免兩類豁免條款。
強制豁免包括估計、全融資產及負債的除列、避險會計及非控制股權等4項目。以估計為例,企業在轉換時可能易混淆估計與會計政策的採用,因此,首先須明確區分所選定的會計政策,其中將包含運用估計的項目。
陳振乾指出,企業在編製採用IFRS起始財務狀況表、首次IFRS財務報表及比較資訊時,對於估計項目的運用,應遵循下列三點原則:1.企業不得改變原準則之估計(除反映會計政策的差異或錯誤外)。2.依IFRS考量存在於轉換日所存在的情況。3.無須考量轉換日後所取得資訊。
例如,企業原採用的準則,已規定須估列未來因產品瑕疵所造成的賠償損失,其預計可能造成的現金流出為10萬至25萬元,認列10萬的損失。而在轉換日(以下假設為2011年1月1日)企業應依IAS 37的規定,決定應認列的賠償損失,最有可能發生的金額為15萬。因此,應將現金流出調整為15萬元並依IAS 37 計算折現值入帳,企業不得依2011年1月1日後所取得的資訊調整賠償損失的認列金額。
在選擇性豁免方面,企業若自行選擇追溯適用的豁免條款,IFRS1規定其項目包括股份基礎給付、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子公司與聯合控制個體及關聯企業的投資等16類型交易。
陳振乾舉股份基礎給付交易為例說明豁免的規定,他說,屬權益交割者,1.給與日在2002年11月7日前之交易、2.既得日在2005年1月1日或轉換日(孰晚者)前的交易。屬現金交割者,是在轉換日或2005年1月1日前交割者,無須追溯適用IFRS 2。
他表示,我國是在2008年開始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的會計處理準則」,不追溯調整適用日前已給與的交易,與IFRS 2無重大差異。因此,依目前可能的轉換時程,轉換日如為2012年1月1日,企業在編製採用IFRS起始財務狀況表時,大部分的交易應無須進行重大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