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所剩餘的財產,應就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婚前財產,都不在可行使分配請求的範圍。
因此,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而夫妻兩人財產懸殊時,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達到節稅的效果,許多企業集團董事長過世時,配偶都是動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省下鉅額的遺產稅。
【2009/07/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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