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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優惠 不得一魚二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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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優惠 不得一魚二吃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對於公司的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獎勵的規定。但若公司從事的研究發展計畫,向各級政府機構請領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不但要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列為收入外,還要自申請租稅獎勵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無法同時享受雙重優惠。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 200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經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A公司已經在當年度取得經濟部給付的200萬元補助款,雖然A公司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從其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南區國稅局依規定剔除該筆補助款,並核定A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為1,0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萬元,A公司因此須補徵稅額6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的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因此,公司參加或配合各級政府機關進行研究計畫,所取得的補助款,並不適用投資抵減。

此外,若公司在研發階段中,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研究發展工作,該項支出必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核准,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2009/07/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